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二条 外汇局参与案件查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外汇局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参与案件查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外汇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外汇局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外汇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外汇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外汇局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回避决定前,相关工作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