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移送前外汇局已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告知移送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外汇局后,外汇局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