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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查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由行为发生地的外汇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外汇局对同一外汇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外汇局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外汇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 第九条 对下级外汇局管辖的外汇违法行为,上级外汇局认为应当由本级直接管辖的,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在调查清楚后移交下级外汇局处理;上级外汇局认为有理由指定其他下级外汇局调… 第十条 外汇局对外汇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外汇局管辖。发现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局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上一级外汇局管辖…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外汇局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外汇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移送前外汇局已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告知移送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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