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两个以上外汇局对同一外汇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外汇局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外汇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外汇局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