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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合基地的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合基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国合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国合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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