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