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警示并通报。该基地应在组织推荐部门的指导下改进工作,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具体时间由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提出。对于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部安排的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