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结果,科技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科技部将最终的评估结果反馈组织推荐部门。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