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果经科技部审批后在科技部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评估资料视情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网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