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结果,科技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科技部将最终的评估结果反馈组织推荐部门。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通…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通过组织推荐部门给予警示并通报。该基地应在组织推荐部门的指导下改进工作,并于2年内进行复评,具体时间由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提出。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