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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各类国合基地分别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对国合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同一组国合基地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为…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及国合基地年度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考察并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同时对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在正式评估工作开始前,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各类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凡是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如条件允许,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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