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九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九条 各类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凡是连续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