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