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章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