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