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