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