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