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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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