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