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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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