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