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