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