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发布招考公告;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