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适时组织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定期更新、发布废止的和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依照本规定有关制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认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有必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按…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或者不再延长有效期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起草单位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六条 体育总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及废止工作,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