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认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有必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