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或者不再延长有效期的处理意见。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程序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修改发布;不再延长有效期或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程序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修改发布;不再延长有效期或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