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起草,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管部门、主要制度、处罚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应当避免与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按照司法部指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涉及体育总局其他单位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或体育总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一致的,应…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政策文件内容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修改和废止规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