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体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和体育改革发展突出问题,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