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跟踪了解、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计划予以调整。取消、中止、终止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报体育总局领导批准;其他调整情形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拟增加计划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计划予以调整。取消、中止、终止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报体育总局领导批准;其他调整情形应当向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拟增加计划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