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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体育总局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十二条 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拟发布的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对计划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综合协调,拟定计划草案,报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跟踪了解、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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