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拟发布的计划建议。

政策法规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计划建议。

计划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目的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前期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起草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