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 第二条 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体育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体育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体育总局令形式公布,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体育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体育总局名义公开发布… 第五条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制定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体育总局党组。 第七条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八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意见”,不得称“条例”。 第九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简练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第十条 规章应当条文化,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章、节、条、款、项、目。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