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体育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体育总局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规范全国体育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体育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公文、安保、外事、党务、后勤等内部事务性文件;
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以体育总局厅、司、局,直属单位,体育行业协会名义发布的文件;
仅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件;
单纯转发的文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