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总局其他厅、司、局和直属单位业务的,应当与其他单位会签后,报送国家体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从以下方面,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