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再次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
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再次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
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