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不具可行性的;

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总局其他单位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并妥善处理的;

征求意见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