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将草案再次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规章草案应当通过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