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提出建议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2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主要负责的单位牵头起草,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管部门、主要制度、处罚措施、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避免与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需要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总局其他单位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总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协… 第十八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将草案再次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