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严肃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 第三条 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不属于体育总局管理的,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纪委监委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体育总局应深入研究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地区、… 第六条 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承担所管理项目、赛事和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承担承办赛事、参加赛事和本地方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八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反兴奋剂责任。发生兴奋剂违规,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取消其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一案双查”,对反兴奋剂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调查报告上报相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根据单位隶属关…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反兴奋剂及直接分管运动项目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处理不恰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