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2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