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