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