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