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运行评价不合格;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被依法终止。
运行评价不合格;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被依法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