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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实施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卫生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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