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吊销卫生许可证,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