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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节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因卫生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检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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