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许可: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