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检验检疫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申请人撤回卫生许可申请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检验检疫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申请人撤回卫生许可申请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的。